香港廉政公署
香港廉政公署
1960年代至1970年代,香港人口快速增加,香港經濟發展迅速。面對這些轉變,港英政府既要專注維持社會秩序,同時亦積極為香港市民提供住屋及其他基本公共服務。但是,香港社會的資源因為人口不斷膨脹而未能夠趕及實際需求,從而助長了貪污的歪風。為了維持生計及儘早獲取公共服務,普羅大眾均被習慣賄賂作為途徑,並且成為他們生活的一部分,比較具體的例子包括消防人員先收錢才開水喉滅火、救護人員先索取「茶錢」才接送病人到醫院、病人在醫院內要給工人打賞,才可以獲得合理的服侍,此外,一般公共服務,例如輪候公營房屋和申請入讀官立學校等,也得要賄賂負責的公職及相關人員。其中以皇家香港警務處的貪污情況最為嚴重,這支被形容為「世上用錢所能買到的最佳部隊」在六七暴動中立功,獲得英女皇伊利沙伯二世在1969年授予皇家名銜,但是不少接受賄賂的警務人員均濫用自身的權力,貪斂得來大筆財富,而且包庇各種非法罪行,嚴重威脅香港治安,令到香港市民苦不堪言。皇家香港警務處葛柏總警司更是貪污的指標人物,葛柏多年來暗地裡運用自己的職權貪斂大筆財富,賣官鬻爵。葛柏東窗事發後立即潛逃英國。廉政公署成立後,首要任務是要緝捕葛柏歸案。葛柏終在1974年4月在英國家中被當地警方拘捕,並於1975年1月在廉署人員押解下引渡返港,判監四年,「四大華探長」之稱的呂樂、韓森、藍剛和顏雄多等香港警察許多中上階層警官也紛紛逃亡英、美、臺灣等地方,吏治為之一清。
1973年10月17日,正式提出要設立一個直接向香港總督一人負責,而且獨立於政府架構的撲滅貪污罪行專員公署,以便專門調查貪污案件。公署名為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廉政公署現僱有職員約一千四百多人,幾乎全部以約聘形式受聘,其中逾半數職員已在廉政公署服務超過十年。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於1974年2月成立後亦即時接手調查葛柏案。
廉政公署(簡稱廉署;英語: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縮寫:ICAC)於1974年2月15日根據《香港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成立,是獨立及直接向香港政府首長(香港回歸前為總督,後為行政長官)負責的紀律部隊及執法機構,以肅貪倡廉為目標,採取防止、教育及調查三管齊下的方式執行,其調查對象於成立初期限制於公務員,後來擴展至公共事業機構,進而包括所有私人機構。現任廉政專員為白韞六,領導1,200名人員,幾乎全部以合約形式被聘請,其中逾半人員服務了逾10年。
「廉政公署致力維護本港公平正義,安定繁榮,務必與全體市民齊心協力,堅定不移,以執法、教育、預防三管齊下,肅貪倡廉。」
廉政公署自成立之始就制定了一套整體策略,透過3個部門以三管齊下的方式打擊貪污,3個部門分別是執行處、防止貪污處及社區關係處。廉政公署首長為廉政專員,執行處首長兼任副廉政專員。
廉政公署內部有一個調查及監察單位,名為L組。廉政公署人員如被指稱涉及貪污或相關的刑事罪行,L組均會進行調查。有關廉政公署人員的所有刑事投訴,不論是否涉及貪污指控,均須知會律政司司長。
市民可以親身到廉政公署24小時舉報中心或設於多個地區的分區辦事處,或者致電作出舉報。由1974年至2008年年底為止,廉政公署共接獲182,378宗舉報(不包括與選舉有關的投訴),其中104,962宗與貪污有關,而在該等與貪污有關的舉報中,共有49,432宗涉及政府僱員。
廉政公署(香港)現時作出以下服務承諾:
48小時內對市民的貪污舉報作出回應。
兩個工作天內對非貪污性質舉報作出回應。
兩個工作天內對要求提供防貪意見、倡廉教育或資料的人士作出回應。
廉政公署最重要的精神就是採取 "合理推斷" 任何公務人員一但被發現或檢舉其職位與收入不成比例即須停職接受調查. 也就是當自身職位或收入與其生活上的支出不符. 如低階官員卻開名車出入高級俱樂部或基層政府人員確住豪宅. 就必須交代其經濟來源. 若無法說明即為貪污將立即被逮捕. 由於績效卓著造就香港廉潔吏治更奠定香港經濟繁榮. 新加坡於1970年代末引進. 同樣使新加坡成為最廉潔國家。
1960年代至1970年代,香港人口不斷膨脹,社會資源未能滿足需求,民眾被習慣以賄賂儘早獲取公共服務,從而助長了貪污。公共服務機構中貪污情況十分嚴重,警務處和警察隊伍尤甚。圖為19世紀60年代,香港民眾在公交站排隊候車。
當時的貪污腐敗案件由貪污重災區的警務處反貪污部負責查處,監管部門本身即腐敗,權力反被濫用,包庇了各種非法罪行,黃賭毒盛行,威脅到香港治安。不少新加入的警務人員也因各種原因被迫對貪污妥協,加入行賄和受賄的行列。圖為19世紀60年代的香港警察。
1967年5月6日,香港發生了六七暴動事件,左派人士在大陸地區文化大革命的影響下,展開對抗香港政府的暴動,要求反腐。六七暴動後,香港總督也意識到貪污問題的嚴重性,在1971年5月制定了《防止賄賂條例》。總督麥理浩上任後,一手創立專門撲滅貪污罪行的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圖為1967年香港警察鎮壓六七暴動。
葛柏總警司貪污案成為廉政公署成立的開端。1973年,香港總警司葛柏被發現擁有財富430多萬港元,相當於其21年來任職收入的6倍,警方要求一星期內解釋其財富來源。葛柏卻運用自己的權力逃往英國,使得積聚已久的民怨爆發。香港民眾發起了“反貪污、捉葛柏”的大遊行,要求港英政府緝捕葛柏歸案。
為平息民憤,當時的港督麥理浩委任百里渠成立調查委員會,徹查葛柏逃脫原因及檢討當時的反貪污工作。1974年2月15日,政府成立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以替代香港警務處反貪部。廉政公署成立後接手調查葛柏案。兩個月後,葛柏在英國家中被當地警方拘捕,並於1975年1月在廉署人員的押解下引渡返港。
在葛柏案中,廉署一舉在民眾心中留下權威印象。廉政公署在初期建立了聲譽和威信之後,開始著手對貪污腐敗最嚴重的警隊進行調查。圖為葛柏當年貪污案的賬本,三本賬本上,葛柏均用打字機將所有黃、賭、毒的文件口地址及地圖打印出來,再以橙色筆標明每檔收賄的日期、金額等細節。
廉政公署人員多次高調地進入警署將警務人員帶走,並且要求警務人員繳出槍械,掀起大量涉及警務人員涉嫌貪污的案件,例如1976年的油麻地果欄案,廉署一度扣查87名涉嫌受賄警務人員,給警務處帶來嚴重打擊及壓力。該案最終觸及了錯綜複雜的貪腐關係,激化了執法雙方的矛盾。圖為油麻地果欄案案發地點。
1977年10月28日,香港首次爆發了警察部隊與廉政公署的警廉衝突事件。數千名警務人員及家屬到香港警察總部操場集會,宣洩對廉政公署的不滿。集會過後,數十名警務人員走到廉政公署執行處總部大肆搗亂,又毆傷了約5名廉政公署人員。圖為事發現場。
迫於壓力,廉政公署不得不宣布:1977年以前曾經貪污但是沒有被起訴的政府公務員都可以獲得特赦。警廉衝突才得以平息。儘管宣布特赦,廉政公署仍繼續扮演肅貪倡廉的角色,打擊力度不減。廉政公署其調查對象於成立初期限制於公務員,後來擴展至公共事業機構,進而包括所有私人機構。
廉署調查的案件中,有幾宗堪稱馬拉松式調查。如佳寧集團詐騙案牽涉多宗刑事案件,廉署從1983年調查,至2000年所有司法程序完成,全案歷時17年。為了調查這宗涉嫌貪污及詐騙案,廉署成立了一個專責調查小組,最高峰時曾有48名調查員參與。正是這種堅持,令香港成為世界上最為廉潔的城市之一。圖為佳寧集團舊址。
香港民眾對廉政公署的滿意度一直領跑其它政府部門,一方面歸功於廉署打擊貪腐高效的工作,另一方面,也離不開廉署一直以來對公眾舉報貪污的尊重和重視。圖為2012年7月13日,香港廉署拘捕新地聯席主席郭炳江、郭炳聯及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民眾現場支持辦案。
廉政公署自成立之始便制定了一套整體策略,透過執行處、防止貪污處和社區關係處這3個功能部門三管齊下打擊貪污。執行處接受市民舉報貪污和調查懷疑貪污的罪行。防止貪污處設計貪污預防方案,及時發現和堵塞貪污漏洞。社區關係處則負責教導市民認識貪污的禍害。圖為2014年2月15日,香港廉政公署成立40週年,市民參觀廉政公署內部。
讓香港耳熟能詳的標語“廉署保密,密密實實”,便讓廉署在成立之初能夠迅速取得市民的信心,願意挺身舉報,相信廉署不會讓舉報者被秋後算賬。圖為廉署大樓裡的會面室,所有廉署調查人員與疑犯展開問詢都必須在這裡完成。正中央設有一張獨特三角設計形狀的桌子,嫌疑人、其律師代表及兩位廉署職員,將按固定座位而坐。
作為香港第一個使用錄像會見的執法機構,廉政公署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就在會面室裡採用錄像系統。每個會見室的牆上都裝有兩個攝錄鏡頭,一個只拍攝到被調查者和他的律師,另一個攝像頭則用於攝錄整個會面室內的情況,在攝像頭對面的牆角還掛有一面凸面鏡(俗稱魚眼鏡),讓會面室任何一個角落都一覽無遺。
廉政公署剛成立時,直接從英國引進一批警務人員,由於文化關係,他們在邀請證人調查前都會問調查對像是否想喝杯咖啡或茶。而在廉署成立初期,眾多涉嫌貪污被調查的都是警隊人員,他們不願對別人說自己被調查了,於是稱自己只是去廉署喝了杯咖啡。久而久之,“喝廉署咖啡”就變成了被廉署調查的代稱。
廉署多年來的宣傳廣告從“香港,勝在有ICAC”變成如今的“香港,一直勝在有你和ICAC”。“舉報貪腐,你我有責”也成為耳熟能詳的宣傳語。也正因如此,香港社會才真正做到對貪腐“零容忍”。反腐和廉潔成為社會核心價值。圖為2014年2月15日,香港廉政公署成立40週年,市民參觀廉政公署內部。
回望廉署成立這50年,在港人心目中,廉政公署已經深入香港的血液之中,捍衛著香港的核心價值。
廉政公署除了獨立作業外,還擁有一件複製自英國本土法律中,最強的反貪污利器:
財富與官職收入不相稱,需交代合理解釋。
比方說,某官員年薪三十萬港幣,三年任期不吃不喝不繳稅,名下財產也只會增加九十萬,但是,該人的財產居然增加了三百萬.
於是,ICAC便可以請他喝咖啡,要求他解釋多出來的二百一十萬打哪生出來的,
如果解釋不通,那就法庭見了。
這條法律最狠的地方 ,在於不必舉證該人是否貪污 ,他名下的財產就是證據。
在英治時期的香港 ,沒有正式的民主選舉 ,當然也沒有所謂政治獻金的問題。但英國本土卻有.英國在政治獻金管制極嚴 ,不放在指定專戶 ,便不算政治獻金 ;而該專戶只能用於政治活動:選舉,服務處運作......
給夫人買首飾 ,不算 ;給外孫訂兒童雜誌也不算 ;轉到國外銀行好在國外做公益 ,更不算。
ICAC成立有多少初期探員遭到生命威脅甚至自己及家人傷亡,因著政府首長和民眾的支持才得以發揮功效,固然 "不明財產即可視為貪污所得" 是一大利器 ,但最重要的是法制精神 ! 廉政公署成立後,對香港社會造成深遠的影響,廉政公署多年來致力打擊貪污,令香港吏治清明,貪污為之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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